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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(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)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,促进教育事业发展,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 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,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 和指导的活动。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 原则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(以下简称教育督 导机构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,并接受上级人民 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 导,配备教育督导人员,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,保证教育督导 工作正常开展。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: 1 (一)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、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、检查; (二)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; (三)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指导; (四)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并向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情况,提出建议; (五)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,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 信息交流,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,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、自治州、县(市、区) 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。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是: (一)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; (二)教育经费的投入、管理与使用; (三)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; (四)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; (五)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; (六)办学行为; (七)办学标准的执行; 2(八)教育教学质量; (九)学校常规管理; (十)教育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。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为主任督学、副主任督学和其他督 学。 主任督学、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;其他督学由 本级人民政府聘任。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; (二)熟悉教育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有较高的政策 水平; (三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,熟悉教育工 作; (四)遵纪守法、办事公道、品行良好; (五)身体健 康。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: (一)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; (二) 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; (三) 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,提交自查 自评报告和 相关材料; (四)对 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; (五)向 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,作出督导结 论,提出 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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